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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8-10-6 10:28:47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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