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外经贸企业邀请有关客商入境来榕进行经贸活动,申请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1、商务签证(F签证)有效期3个月、1次入境、停留90天以内,或签证有效期6个月、1次入境、停留180天以内;
2、工作签证(Z签证)3-12个月、1次入境、停留90-365天。
3、需要签发6-12个月、多次入境、停留90-365天以内的商务签证,到省外经贸厅办理。
二、提交材料:
1、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申请报告;
2、《外国人入境申报表》一式三份(请直接点击下载);
需转报省厅的下载此表: 《外国人入境申报表》
3、被邀请外商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及近期入境签证记录复印件;
4、邀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邀请单位是外商企业须提供《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资格证书》;
6、办理邀请“实行专门规定国家”来榕人员,需《担保函》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章。企业将被邀请人员的出入境情况反馈我局(如:出入境机票、住宿酒店、离境时间等);
7、、邀请外国人来华就业的须出具由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商务往来的最新证明资料影印件,包括合同、协议或意向(中外文);
9、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四、责任处室:审批服务处,联系电话:83212986
五、审批依据:外交部(84)领三字第248号《告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城市有权通知发签证的单位》及外交部《外发(1999)15号》
(注:邀请单位负责将该表原件送达被邀请的外国客商。被邀请的外国客商,即可持签证通知表、护照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我驻外使、领馆、签证处办理签证手续;签证通知表发出后,因故未入境的、如期出境,未如期出境的邀请单位都需向我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