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预计带动设备、材料、零配件出口等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3、申请当年度补贴的项目财务报表(原件);
4、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项目补贴申请表(见附表一);
5、省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责任处室:国外经济合作处,联系电话:83213059
三、审核依据:
1、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闽财外经[2001]2号《关于印发〈开拓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闽外经贸计财[2004]3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四、审核方式:与财政局联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