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具有远洋运输资格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
1、由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的申办函;
2、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
3、走国际航线批准文件;
4、申领人员身份证;
5、申领人员“海员服务薄”;
6、海员政审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2、受理:由外经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两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国外经济合作处负责审查决定,出具转报文。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责任处室:国外经济合作处,联系电话:83213059
六、审批依据:交通部安监发[1996]599号《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