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内资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3、 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通过。
4、 要有厂房,有加工设备和工人
5、 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二、提交材料:
1、《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表(一式三份,省外经贸厅网站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厂房租赁合同或厂房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厂房设备清单(复印件,并注明是自有或租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2、受理:由贸易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两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贸易服务处负责审查决定;首次办理的,由贸易服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验厂,验厂合格的,签发生产能力证明。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责任窗口:贸易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2986
六、审核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