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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一、申请条件: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营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二、提交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原件,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等);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2、受理:由贸易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两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贸易服务处负责审查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批依据:

1、外经贸管发[1999]315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六、责任窗口:贸易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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