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有合理理由,需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变更的,如延长成品返销期限,增加进口、出口品种,调整产品的单位耗用材料等,须在加工贸易规定制成品的返销期限内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原件);
2、 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 原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 变更后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贸易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两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由贸易服务处负责审批。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五、责任窗口:贸易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5986。
六、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1999年4月5日)
2、《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