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成立,且已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5年9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持原设立公司和进口设备批文直接到海关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
二、提交材料:
(1)进口设备审查表(原件);
(2)进口设备批复、清单(原件)。
注1995年9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立的企业持原设立公司和进口设备批文直接到海关办理备案及征免税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投资服务处负责审查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收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3005
六、审批依据:
1、国发[1995]34号《关于改革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发[1997]37号《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3、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署税[1999]79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5、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