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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doc(请点击下载)

2、企业设立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报发证机关审批或核准发证时提供)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

4、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6、投资者系二个以上境外自然人,应提供共同投资协议书(原件)

7、投资者资信证件

8、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的备案名单

9、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0、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生产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1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县(市)区审批的项目报我局核发批准证书,提交县(市)区外经贸局批文和以上申请材料。
  
2)房地产项目和市直部门所属项目,提交主管部门转报函和以上申请材料。
  
3)限制类和超出我市审批权限,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提交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市主管部门转报文和以上申请材料。
    2
、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2天内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由投资服务处负责审查决定。
    4
、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90天;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制发批准证书报省外经贸厅审核时间)

五、审批收费:根据省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3
、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211
);
   4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4]2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11日施行)。

七、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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