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设立股份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2、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第2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4、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二、提交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doc(请点击下载);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发起人协议书; 4、 招股说明书(限募集方式设立);
5、 发起人近三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募集方式设立); 6、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各发起人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8、发起人以资产认购出资,则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材料; 9、拟设股份公司名称核准预先通知单; 10、 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11、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12、县(市)区外经贸局请示文。
三、审批权限
该申请事项由县(市)区外经贸局转报福州市外经贸局,再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 9、《公司法》; 10、外经贸部令[1995]第1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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