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doc(请点击下载)
2、企业设立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报发证机关审批或核准发证时提供)(原件)
3、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4、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5、合作中方再投资股东会决议
6、合作各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原件)
7、合作各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须提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8、合作各方资信证件(中方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涉及国有资产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原件)
9、外方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的备案名单
11、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2、中、外双方签署的外方以实物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合同和进口设备清单(原件)(设备合同也可另行报批)
13、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14、公司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县(市)区审批的项目报我局核发批准证书,提交县(市)区外经贸局批文和以上申请材料。
(2)房地产项目和市直部门所属项目,提交主管部门转报函和以上申请材料。
(3)限制类和超出我市审批权限,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提交县(市)区外经贸局或市主管部门转报文和以上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2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投资服务处负责审查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45天;我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制发批准证书报省外经贸厅审核时间)。
五、审批收费:根据省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宫企业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4]第2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施行)。
七、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3213005